部门职能: 1、依照国家统计法律、法规制定全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规划,组织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,检查监督全区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。 2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,认真贯彻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各类统计报表制度。制定全区性统计调查计划,负责全区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,审批全区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。 3、按照国家、省统一部署在区政府的领导下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重大的区情区力普查。 4、改革现行统计方法制度,逐步建立满足国家、服务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指标体系。 5、组织镇、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,搜集整理全区的基本统计资料,进行国民经济核算,并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开展科技发展状况、社会发展状况、妇女儿童、城市化、现代化等统计监测。向区委、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。 6、搜集提供省内及国内有关具、市、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资料,为区委、区政府提供分析、比较等专题研究报告。 7、统一管理、公布全区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检查、审定、管理各部门、新闻媒介引用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指标的发布。 8、建立、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。指导和督促各镇、各部门加快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。 9、负责全区统计干部的队伍建设,制定全区统计干部继续教育规划,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干部教育、干部培训、专业资格考试。负责全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。 10、加强区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的工作,为国家和地方提供农村经济发展资料和信息。 11、完成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